“我真的很后悔,当时为什么要酒后驾车呢?被开除党籍,也是咎由自取,悔不当初啊!”和静县巴伦台镇兽医站干部格某某在收到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时,悔恨不已。
2019年4月,格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。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mg/100ml,属醉酒驾驶机动车,涉嫌危险驾驶罪。2019年10月,格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,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。
【执纪者说】格某某身为党员干部,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反映出其规矩意识、纪律意识淡漠,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,应予严肃处理。
醉酒之人往往侥幸地认为自己不会出事,不会被查到,但是没有意识到,“醉驾”是典型的抽象危险行为,一旦出现,就随时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高度危险或不确定的现实危害。尽管三令五申严禁“醉驾”,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置若罔闻,在觥筹交错之间,放松了警惕与自律,往往因为“杯酒入肚”酿成大错。
一念之差,有时会害人害己。党员干部特别是公职人员,更应绷紧纪律之弦和法律之弦,自觉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,充分认识到“醉驾”触犯党纪国法的严重危害。切记:心存侥幸最终会演变成不幸。(和静县纪委监委供 文/李瑞 牛媛 制图/李春忠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