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库尔勒市纪委监委机关、派驻机构请销假制度(试行)

    发布日期:2020-09-30信息来源:库尔勒市纪委监委浏览次数:0

   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、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请销假制度,加强我委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,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,结合我委实际,制定库尔勒市纪委监委机关、派驻机构请销假制度。

    一、原则

   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、事后销假、分级负责、按规定权限、程序审批的原则。

    二、权限

    1.工作人员请假半天,由部室或者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;请假1天,由分管常委批准;请假2天,由分管副书记批准;超过3天,须经书记批准。

    2.科室和派驻机构负责人请假,半天由分管常委批准;请假1天,由分管副书记批准;超过2天,须经书记批准。

    3.常委请假,半天由分管副书记批准;1天以上,须经书记批准。

    4.副书记请假,由书记批准。

    5.科级领导干部要按照《库尔勒市领导干部外出报批报备表》按程序向市委组织部报备。

    三、程序

    1.对须请假离岗的,要按程序提前2天请假,并经批准同意后,方可离岗。

    2.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呈批表,按照天数进行请假,并及时(2个工作日内)向组宣部备案;如因身在外地或特殊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,可先通过电话请示,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,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。

    3.如请病假,3天以上的需将病假证明与请假呈批表及时(2个工作日内)报组宣部备案。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,可先通过电话请示领导,并尽快以电话等方式向组宣部报备说明情况,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。如无病历证明,则按事假处理。

    4.请假期间,须严格遵守纪律和相关规定,并保持通讯畅通。外出期间,请假填报事项(如:外出时间、地点、路线、出行方式等)发生变动的,应及时报批准领导,并告知市纪委监委组宣部。

    四、销假

    以上所有请假均实行销假制度,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批假领导和组宣部销假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
    五、结果运用

    1.工作人员事(病)假情况汇总进行月公示,结果作为定性定量考核评分依据;

    2.办公室、组宣部、党风政风监督室不定期对执行请销假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
    附:库尔勒市纪委监委科级以下干部请假审批表